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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李军律师:盗窃罪不予起诉决定书

2024-4-3 12:55:41      点击:

        最近,我们代理了一起刑事案件,我们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属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们通过阅卷了解案情,认为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我们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得到了承办检察官的采纳。后来,检察院召开了《案件不起诉听证会》,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辩护人、行风监督员等各方面意见。今天,我们收到了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在我们律师办案实践中,案件得到不起诉的结果,十分来之不易。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也很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是盗窃罪的法律条文。具体内容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