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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出复核。

2019-12-15 16:34:54      点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按照普通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如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简易程序自2018年5月1日起也可申请复核(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事故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二节第71条、72条。)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中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是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所以受害人对此不能要求行政复议。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5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任何方当事人都可以在诉讼中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提出异议,是否采纳,由法院最后决定,根据南京的审判实践,没有经过复核程序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很少被法院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