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出复核。
2019-12-15 16:34:54 点击: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接到按照普通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如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简易程序自2018年5月1日起也可申请复核(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事故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二节第71条、72条。)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中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是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所以受害人对此不能要求行政复议。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5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