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京时唯律师事务所!
关注我们百家号549530897@qq.com4006-159-559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常识

新闻资讯

国际贸易企业如何通过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

2019-12-16 10:24:24      点击:

  根据多年代理国际贸易仲裁案件及审查国际贸易合同的经验,从国际贸易合同的角度,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有所帮助。

  总的来说,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在合同中采取对己方有利的条款,尤其是在交易占优势的情形下,例如在“买方市场”的环境中,作为买方的合同一方更应利用有利条款。

  第一,在双方准备签订合同时,尽量争取使用己方提供的合同版本。

  在国际贸易中,有一种在外国企业看来十分不可思议的现象,即国内企业嫌起草合同费事,往往让外国企业来起草合 同。而这正是外国企业所希望的,因为他们正可以利用起草合同占尽先机,在起草合同的过程中把他们的权利充分反映出来,同时把他们的义务与责任尽量限制在最 小的范围内。虽然国内企业还有机会和权利对外国企业已经起草的合同进行审查和修改,但是由于人们的心理惯性思维的作用,国内企业往往只在既定框架内,而很 少对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很难达到充分保护国内企业权益的目的。还有一些国内企业,外国企业提供什么样的合同,就签什么样的合同,更谈不上运用合同保护 自己的权益了。笔者曾接触过世界上一些顶尖的跨国公司,他们往往把使用他们自己版本的合同作为双方交易的先决条件,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国内企业的深思——他 们为什么这样做?

  出现上述现象,国内企业对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是主要原因。在西方国家,“契约(合同)即是法律”,早已深入到 人们的观念之中,违反合同等于违反了法律。国内企业往往是在违反合同受到违约处罚或者在发生合同纠纷后才知道合同的重要性。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 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国内企业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才能主动地防止上述现象发生。

  第二,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要特别加以注意。

  1.合同尽量选择中文文本

  现在外商提供的合同文本基本上都是英文的,目前,虽然国内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英语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英语毕 竟不是我们的母语,在英语的理解掌握及运用上与将英语作为母语的人来讲毕竟有一定差距,尤其是合同法律英语,专业性极强,即使是以英语为母语的人对合同法 律英语也往往不懂,要向专业人员请教,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争取采取中英文两种文本。这样也便于对合同的理解和执行,也可以体现公平对等原则。国内企业要求 在合同文本中同时使用中文也是非常正常的。

  2.权利义务的对等

  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国外某些大公司利用自己经济上的优 势及使用自己版本合同的便利,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一些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例如在合同终止方面,规定国外企业可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合同,而国内企业只有在 外国企业违约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在合同义务转让方面,外国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征得国内企业的同意,只需通知国内企业 即可,而国内企业要转让合同义务,必须要征得外国企业的同意方可进行;在责任限制方面,外国企业因违反合同造成国内企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合同的 货物金额,但是如果国内企业违反合同造成国外企业损失则不受此限制等。国内企业对此种情形一定要有足够的重视,同时依据民商事活动公平、合理、平等的原 则,向国外企业据理力争,对上述的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达到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依据笔者审查修改此类合同的经验,如果外国企业确实有诚意从事此项交 易,而国内企业提出的意见有道理,外国企业在一般情况下还是能采纳国内企业的意见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鉴于外国企业提供的合同多为在全球通用的文本, 直接修改范本合同确实有一定难度,可能会影响双方交易的效率。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采取补充协议的形式来确认国内企业提出的修改意见。但是国内企业一定要注 意在补充协议中写明“如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3.合同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笔者在为当事人审查修改国际贸易合同时,经常会发现合同中一些条款规定得不清楚,导致以后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 比如个别买方为了拖延履行罚款义务,故意在买方付款条款上规定模糊。例如规定:“买方在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以后向卖方付款。”实际上买方 在该条款上为自己延迟付款做了伏笔,因为依照上述条款的规定,买方在卖方交付货物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付款,但是具体什么时间付款则不得而知。因为验收合格 以后1天和100天都符合合同规定,对买方来讲付款时间的余地非常大,而对卖方来讲则非常被动,因此合同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例如上述条款可以修改为, “买方应在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为了防止买方在验收货物上做文章,即迟迟不对货物进行验收,借以达到拖延付款 的目的,上述修改条款还可以增加“买方验收货物应在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后3日内完成”,当然此部分内容也可以在“货物验收”条款中体现。

  4.慎重选择合同适用法律

  合同适用法律系指订立解释及处理合同争议所应遵循和依据的法律。由于合同适用法律对认定合同的效力及合同争议的 处理十分关键,因此合同当事人都希望选择自己熟悉且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例如对合同当事人的责任限制方面,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对此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合同的适用法律也是国际贸易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国内企业在这 方面往往存在不正确的认识,他们认为货物的品种、价格、数量、货款的支付才是合同的重要内容,而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无所谓的次要内容,因此在没弄清弄懂国外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轻易地在合同适用的法律选择上和外国企业达成了一致,即合同适用外国企业选择的外国或外国某个州的法律。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外国企 业往往以外国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作为自己变更、解除合同甚至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由于国内企业不知道外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也只好吃哑巴亏,不敢运用法律 这个有利的具有强制性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笔者发现,目前大部分国内企业沿用的国际贸易合同版本,仍然没有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条款。甚至在最近出版的 一本有关国际贸易单证的书中列举的示范性的国际贸易合同中竟然也没有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条款。看来,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尽快增加合同适用法律条款已成为当务 之急。

  既然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规定适用法律是必须的,那么如何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呢?笔者认为,首先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 量选择我国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因为我们对自己国家的法律比较了解,适用起来当然也比较方便,对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能做到胸中有数。其次,如 果外国企业坚持不同意以中国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而坚持合同的适用法律为外国企业所在国法律或第三国法律,否则就不同意签订国际贸易合同(这种情况笔者在 参加与外商的合同谈判中曾遇到过数次),而国内企业又非常需要签订这份国际贸易合同的情况下,国内企业也不要急于按外国企业的要求去做,而是首先要弄清外 国企业所在国与第三国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确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签订和履行此合同不存在对国内企业不利的情形下,才能与外国企业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一般情 况下可以请外国企业或熟悉外国企业或第三国法律的专业人士提供有关方面的情况。

  5.选择好仲裁机构,力争主动

  相对于国际贸易的其他内容而言,国内企业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一般还是能够注意订立争议解决条款的。在过去的 传统货物贸易中,国内企业选择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是在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原来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 行仲裁。随着国际贸易方式的转变,特别是有关计算机软件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上著名的计算机软件企业在计算机软件销售合同中,一般在纠纷解决的条款中选择 由该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国的州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国内企业在与这些外国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首先就丧失了选择仲裁机构的主动权。鉴于外国企业的强大的 经济实力,国内企业往往按外国企业的要求签订合同。这样做的危害在于,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尤其国内企业受到侵害,要求追究外国企业的违约责任,主张索赔或 其他权利要求时,由于仲裁机构远在国外,国内企业对这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缺乏了解,加之对合同所适用的外国法律一无所知,而国外的律师费又非常昂贵,仲 裁案件的输赢又无法确定,国内企业往往选择放弃,造成不但预期的经济利益达不到,甚至连本钱还要搭进去。鉴于上述情形,国内企业在与外国企业谈判签订国际 贸易合同时,一定要注意选择好仲裁机构,防止造成被动。因为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如果由于合同某些条款的影响而得不到保障的 话,这样的合同最好不签为妥。
即使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在签订仲裁条款时,也需要先了解一下,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是否是《承认和执 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一旦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而外国企业拒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时,国内企业就可以按照上述公约的规定向外国企业 所在国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