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一)原告
1、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2、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抚养人;
(近亲属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死亡受害的配偶、父母、子女;无第一顺序近亲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可作为原告起诉。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3、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4、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二)被告
1、机动车驾驶人;
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告,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
二、赔偿责任主体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
(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1 .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处理
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根据原告的请求追加或自行查明情况后依职权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2 .交强险赔偿对象
(1)、本车人员
(2)、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
(3)审判中应注意下列情况下交强险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①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除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之外,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② 本车驾驶人以外的车上人员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③ 本车驾驶人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④ 本车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碰撞、碾压或者为逃避事故而跳车导致伤亡的,均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3 .交强险赔偿限额及赔偿项目
|
被保险人无责任的 |
被保险人有责任的 |
赔偿项目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
1000 |
10000 |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
11000 |
110000 |
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及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
100 |
2000 |
车辆维修费或车辆重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施救费 |
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是由于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造成的,仍应由投保义务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可在承担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 多车相撞事故中交强险保险人的责任承担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部分车辆无事故责任的,经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无责任车辆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扣除相应的交强险无责限额。
6.交强险保险合同零时生效条款问题
事故车辆投保人已与交强险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缴纳费用,在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下交强险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主张该“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的,法院应审查保险人对该格式条款是否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的,该条款无效。